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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市场上出现部分厂家/商家,利用部分用户对锅炉设备专业知识的不足,通过片面强调“持有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是企业产品质量保障的必要条件”等类似表述进行宣传,并将此概念不恰当地延伸至不属于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监管范围的非压力容器蒸汽产品上。此类宣传存在严重误导性,扰乱了市场秩序,损害了用户权益。
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
申明依据:
一、锅炉制造许可证(D级)的法律依据与目的:
明确指出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(如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(TSG11--2020))。
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或其授权部门)对制造符合《特种设备目录》定义的、具有特定参数(如设计压力、容积等)的锅炉(压力容器) 的企业实施的行政许可。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在制造环节的法定安全要求得到满足,是安全准入的门槛。
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第1.3条:非锅炉(特种设备)的定义
二、非压力容器蒸汽产品的界定:
市场上存在一类水容积小于法规下限、设计压力极低(或常压)的蒸汽发生设备/热工设备。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及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明确规定,此类设备不属于锅炉(压力容器)范畴,因此其制造活动无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(包括D级)。
三、D级锅炉证 ≠ 质量保障
基于以上法规依据,严正声明: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是特定产品(受监管锅炉)的法定安全制造资质,并非对所有工业设备(尤其是非压力容器产品)通用的“产品质量保障证书”。将“持有D级证”等同于“所有产品(包括非压力容器蒸汽产品)质量有保障”,以及将“未持有D级证”推论为“所有产品(包括非压力容器蒸汽产品)质量无保障”,是偷换概念、混淆视听的不当宣传行为。
正如生产家用压力锅的企业无需也不可能取得D级锅炉证一样,专业生产符合法规豁免条件的非压力容器蒸汽设备的企业,其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应基于国家通用产品质量标准(如GB/T...)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(如ISO 9001)、产品检测报告等,而非D级锅炉证。
警示与呼吁:
郑重提醒广大用户:在选择蒸汽发生设备时,务必根据设备的具体技术参数和应用场景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,清晰辨别其是否属于需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范畴。
警惕部分厂商利用信息不对称,通过偷换概念、扩大许可证适用范围等方式进行的误导性宣传。请用户关注产品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、是否具备有效的检测报告、以及制造商是否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。
我们呼吁行业同仁遵守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。
文章来源:广东海派节能设备有限公司